问: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?
答:按照2020年2月2日颁布的苏州市惠企“十条”的第7条规定:
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
企业,1个月房租免收、2个月房租减半。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,鼓励业主(房东)为租户减免租金,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本律师的理解是:
1、如果承租人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的经营用房,总共可以获得2个月的房租免除。
2、如果承租人是承租的是其他经营用房,也就是说承租的不是国有的,而是私营的经营用房,政府鼓励出租人减免房租,具体是否减免或任何减免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3、鼓励的是私营经营用房的房东或二房东,仅仅是鼓励,政府没有做出硬性规定的。
4、减免的房租必须是经营性用房,居住用房不在该文件调整范围内。
5、承租人如果与出租人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,且租期较长,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实在无法经营下去了,可以起诉解除租赁
合同。依据如下:
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48条.【违约方起诉解除】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
合同的权利。但是,在一些长期性
合同如房屋租赁
合同履行过程中,双方形成
合同僵局,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
合同,有时对双方都不利。在此前提下,符合下列条件,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
合同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:
(1)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;
(2)违约方继续履行
合同,对其显失公平;
(3)守约方拒绝解除
合同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人民法院判决解除
合同的,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
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。